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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要求

发稿时间:2024-02-06来源:【 字体:


一、主任(中)医(药、护、技)师

任现职期间,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:

1.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。

2.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,取得显著成效。

3.吸取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技术2项以上,并运用于专业实践,产生显著影响。

4.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,其中: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。

其中: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,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(1篇须为SCI收录论文,但护理类SCI收录论文不作要求)。

5.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。

其中: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,须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,护理类排名前3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;市属三甲医院和疾控机构医学、药学、技术类人员,排名前2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,护理类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。

6.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2次以上。

7.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。

二、副主任(中)医(药、护、技)师

任现职期间,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:

1.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。

2.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,取得明显成效。

3.吸取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技术1项以上,并运用于专业实践,产生明显影响。

4.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。

其中: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,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(护理专业可为1篇),或SCI收录论文1篇。

5.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。

其中: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,排名前3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,护理类可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;市属三甲医院和疾控机构的医学、药学、技术类人员,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。

6.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1次以上。

7.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。

县级以下卫生高级专业

一、主任(中)医(药、护、技)师

任现职期间,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。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,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:专业工作量、处理常见多发病(问题)、新技术推广应用、带教情况等情况。

二、副主任(中)医(药、护、技)师

任现职期间,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。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,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:专业工作量、处理常见多发病(问题)、新技术推广应用、带教情况等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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